文章目录
- 1、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
- 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2修订)
- 4、期货从业资格期货法律法规期货从业法律法规要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该《条例》分总则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基本规则 、期货业协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87条 ,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1999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予以废止 。
ABCD[解析]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人民币3 000万元;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须具有期货从业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中国 期,货期,货期,货 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于2007年2月7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 ,于2007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9号公布,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在目前我国《期货交易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行政法规对规范我国期货市场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构成调控期货市场试点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7号发布,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
由于《期货法》尚处于起草和研究阶段,目前规范国内期货市场的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国务院于1999年制定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由中国 期,货期,货期,货 于2016年7月14日发布,自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
1、第六十三条修改为:“中国 期,货期,货期,货 对保荐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持续动态的跟踪管理 ,记录其业务资格、执业情况 、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不良行为以及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等。保荐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 ” 删去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删去第八十一条 。将《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六条修改为:“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 期,货期,货期,货 审批。
2、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划归中国 期,货期,货期,货 直接管理的通知》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3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期,货期,货期,货 )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
4、第三项修改为:“(三)该规章是否切实保障了保险消费者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是否体现了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十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法制部门应当就规章送审稿或者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征求有关各方的意见 。
5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场禁入是指下列人员因进行证券欺诈活动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期,货期,货期,货 )发布的有关规定的行为,被中国 期,货期,货期,货 认定为市场禁入者 ,在一定时期内或者永久性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的制度。
6、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期,货期,货期,货 ”)是代表处的审批和监管机关; 期,货期,货期,货 派出机构对本辖区的代表处进行日常监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2修订)
1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 ,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应当遵守本条例。
2、《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是一个于2007年3月6日颁布的条例。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9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之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3、(2007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9号公布 根据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 ,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 ,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期货从业资格期货法律法规期货从业法律法规要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 、保证金不足的 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 并取得对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不得编造 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 不得恶意串通联手买卖或者以其他的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1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用信贷资金 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
2、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 ,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
3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申请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任用期货从业人员 ,以及期货从业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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