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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交易中如何进行风险管理?
1、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 、投资者违规时,交易所对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强行平仓制度也是交易所控制风险的手段之一。我国期货交易所对强行平仓制度主要规定是当会员结算准备余额小于零 ,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期货公司控制风险的方式包括四个方面,即对客户的管理、对雇员的管理 、结算与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的管理以及自我监督和检查。
3、充分了解和认识期货交易的基本特点 。投资者进入期货市场前必须对期货交易有足够的了解和认识,掌握识别交易中欺诈行为的 期,货期,货期,货 ,维护自身权益。慎重选择期货公司。认真了解期货公司的资信情况、经营业绩 、业务资格以及有关的规则和制度 。选择安全可靠的期货公司 ,降低不必要的风险。
4、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为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对会员及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超过限额 ,交易所可按规定强行平仓或提高保证金比例 。这是交易所控制市场风险程度的,防范风险扩大的重要措施。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之一条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期货公司分类是指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 ,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 、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期货公司的类别 。
期货公司分类是指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市场竞争力 、持续合规状况 ,按照该规定评价和确定期货公司的类别。
与券商分类监管评定截然不同的是,期货公司不得对外公布此次分类结果,也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分类结果主要供中国 期,货期,货期,货 及其派出机构、各期货交易所 、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等机构使用 ,以更好地进行市场监管 。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1、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的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 ,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
2、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监督管理 ,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期货经纪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期,货期,货期,货 ”)依法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3、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不得成为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人;不得违反规定炒作股票;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保证义务外,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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